23歲的外國人邊(音譯)是某醫科大學的留學生。某年5月13日,邊某某被另壹醫科大學留學生安某拳打後故意報復。6月10日晚7時許,邊某得知安某正在留學生L樓104接待室會客,便持木棒在接待室敲門。安某開門後,鄒某用木柄擊打安某。安掙脫後,與翁某、馮某、莫某等7名國內留學生聚集在留學生宿舍二樓走廊西端,手持棍棒、藤條等器械。邊某又與留學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持木棍、鋒利菜刀在留學生宿舍二樓走廊中間208室門前聚集,雙方形成對峙狀態。雙方打了壹架。打鬥中,邊的木棍被打掉,他用鋒利的菜刀刺向留學生翁的上腹部。傷口穿透到胸部,把肝臟切割成部分損傷。第二天下午經搶救無效死亡。
【問題】邊的行為構成什麽樣的罪?能否適用我國刑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回答:
邊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邊某某為報復他人,聚眾鬥毆,在鬥毆過程中,持菜刀將被害人刺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邊持菜刀刺人時,主觀故意不明確,對他人的死傷采取放任態度。故其應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間接)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六條和第11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均適用我國刑法。邊是普通留學生,不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