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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的詞源

拉丁語Jurisprudentia,即“法律”壹詞,出現於公元前3世紀末的羅馬共和國時期,意為系統的、有組織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知識。古羅馬法學家曾經給“法”下過壹個經典的定義:“法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學問;這是壹門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德語、法語、英語和西班牙語都在法理學的基礎上發展了自己的指代“法律”的詞匯,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也越來越深刻。

法律問題的研究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之術”或“刑名之學”。據考證,雖然“法”字正式出現是在魏明帝設立“法學博士”之後,但“法”之學自漢代就已存在,主要是對現存法律進行註釋。中國古代的“法學”壹詞最早出現在南北朝時期。但當時使用的“法理學”壹詞的含義還是比較接近“法學”的。中國古代的“法”字與現代西方國家的“法”的概念有很大不同。

現代漢語中的“法”字最早是從日本傳入的。1868首次使用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翻譯法理學、法學、德語Rechtswissenschaft等英語詞匯,並做了詳細的解釋。這個詞是“戊戌變法”前後傳入中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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