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彌補法官個體能力的不足,保證案件審理質量。法律依據:合議庭評議規則。
第壹條合議庭由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履行職責時,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和審判長由院長指定。院長或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並親自擔任審判長。
第三條合議庭成員必須參與案件審理,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責任認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共同負責。
第四條合議庭評議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第五條合議庭評議案件,在審判長主持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在評議中發表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主席和庭長可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出席。院長、庭長對合議庭的決議有異議的,有權建議合議庭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