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坐落、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如下:
(壹)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