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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哪些抵押合同必須登記才能生效?

1.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坐落、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如下:

(壹)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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