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糾紛的處理方式為:1,以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方式;2.內部談判;3.協商不成的,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8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