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壹條規定:
“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達標排放油煙,防止汙染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
第118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標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擴展數據:
許多地方人民政府沒有明確規定哪個部門對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的相關違法行為負責。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作為餐飲業的行業監管部門,可以很容易地將與餐飲業油煙汙染相關的舉報和投訴,簡單地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劃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餐飲單位的飲食業油煙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監測。”“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