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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開墾後,荒廢多年。是集體所有嗎?法律依據是什麽?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合農用地開發的,優先進行農用地開發。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也規定:“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開發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指定長期使用。”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復墾行為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政府批準後方可實施。村民私自開墾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當然不受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應由個人承擔。

妳的問題是第壹次土地復墾後有沒有取得許可證。有了就說明妳有使用權,回收的時候要賠償。沒有的話,還是集體的,還是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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