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標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並註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和說明書壹致。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並及時更新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和經批準的廣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