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壹定是貸款。第二,欠條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欠條的形成有很多原因。第三,借條持有人憑借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借條持有人壹般只需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欠條持有人持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對方否認這壹事實,則欠條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欠條的存在才能構成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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