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壹百五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又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權利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執行。
第壹百五十六條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在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