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制定和頒布這些法律的機構不同。地方性法規由具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頒布,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廣東省東莞市、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第二,權威性和社會效果是不同的,不能混為壹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政府規章。如果雙方發生沖突,應適用當地法規。
擴展數據: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和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其效力從高到低依次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政府規章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具體表現形式有:規則、細則、細則、方法、大綱、標準、指南等。
參考資料:
中國法制-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