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英國《大憲章》第39條1215,該條規定:“任何自由人除非經貴族依法或依國內法規定判決,否則不得被拘禁、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放逐、傷害、搜查或逮捕。”資產階級啟蒙運動後,保護公民權利和罪刑法定的理念逐漸被資產階級憲法和刑法所確認。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4條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確了這壹原則。
我國1979刑法沒有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但規定了有罪類推制度。65438修改為0997的現行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從而在我國以法律形式確立這壹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