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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問法律界的朋友對“法無明文不為罪”的解釋

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即罪刑法定原則。這壹原則還衍生出四項原則:拒絕習慣法、拒絕絕對無限期懲罰、禁止有罪類推、禁止重法的追溯適用。

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英國《大憲章》第39條1215,該條規定:“任何自由人除非經貴族依法或依國內法規定判決,否則不得被拘禁、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放逐、傷害、搜查或逮捕。”資產階級啟蒙運動後,保護公民權利和罪刑法定的理念逐漸被資產階級憲法和刑法所確認。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4條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確了這壹原則。

我國1979刑法沒有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但規定了有罪類推制度。65438修改為0997的現行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從而在我國以法律形式確立這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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