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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給別人起外號,侵犯了別人的權利。

法律分析:給別人起外號侵犯了他人名譽權。同時,該行為也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誹謗。當事人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罰。聲譽是指人們對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名譽、信譽和形象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壹種人格權。這些受保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譽,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保護。所謂名譽權,就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客觀評價自己、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媒體不得發布捏造信息或發布誹謗性消息,否則構成名譽權。如果是真實事件,或者侮辱對方,不構成名譽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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