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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多人不判死刑是法律漏洞嗎?

未成年人故意殺害多人未被判死刑,不是我國法律的漏洞,而是反映了我國法律長期以來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所犯罪行負全部刑事責任。所以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歲以上但65438周歲以下的人。

青少年犯罪是當今世界各國面臨的社會問題。有人稱之為與環境汙染、吸毒販毒並列的“世界三大公害”。

我國刑法在立法上充分體現了國際通行的教育、預防、保護和社會化原則,保護與懲罰相結合,體現了寬大和人道原則,將處理不良行為與處理犯罪行為相結合,體現了預防犯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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