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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線索的四種處置方法

法律分析:1。談話和詢問使被反映者有機會向組織如實解釋或澄清問題。目的是讓被約談、被詢問的黨員幹部以對黨忠誠老實的態度澄清問題,有利於組織準確判斷、及時有效處理問題線索,督促糾正和處理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咬耳、扯袖、出汗的作用,真正實現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解決。2.初查主要是涉嫌違紀或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壹種線索處置方式,職務犯罪線索具體且可查證,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目的是了解和核實線索,識別和掌握線索的真假和大小,從而決定是否立案審查,避免立案審查的盲目性,維護監督執紀的嚴肅性和準確性。3.暫不立案調查主要是指線索反映的問題雖然具有壹定的可查證性,但由於時機、現有條件、難以找到涉案人等原因,暫時無法查證。對於暫時有待調查的線索,壹旦條件成熟,要立即開展核查工作。4.結案主要是指線索反映的問題失實或無法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處置方式,包括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已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適當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條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察問責,嚴懲腐敗;深化改革,完善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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