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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

民事責任在《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的法律責任中,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77至95條***19,主要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關人員和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包括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065438+10月60日起施行。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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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8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1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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