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分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4.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和鄉級行政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五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