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條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力供求狀況,適時制定和發布本市工資水平宏觀指導政策。
用人單位根據政府宏觀指導政策和本單位經濟效益,在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和調整工資支付水平。
第四條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區、縣人事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資支付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用人單位違法支付工資的行為提出意見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支持和幫助勞動者依法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