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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移送的規定和程序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移送規定》存在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過程如下:1。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後,指定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負責。核實情況後,向公安機關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書面報告,並報機關負責人或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批準。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即負責人或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轉讓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同級公安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記錄不予批準的理由。3.移送案件時,應附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相關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與涉嫌犯罪有關的其他材料。4.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5.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理交友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的移送和接收,完善辦案信息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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