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在起訴階段是否應當起訴,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基本準備,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活動中正確起訴、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壹)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壹)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是否確定正確;(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