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違法建設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受害方可要求其拆除違法建設並賠償損失。物業公司也可以要求業主拆除違章建築。當然,從法律權利的角度來說,這個權利是建立在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基礎上的。物業公司本身的責任是基於物業服務協議行使物業管理權利。如果業主拒絕拆除違章建築,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起民事訴訟。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但不願意提起民事訴訟的業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進行獨立救濟:壹是向行政部門舉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拆除;第二種方式是向小區業主委員會舉報,由業主委員會進行勸阻和制止,必要時業主委員會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