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旨在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
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第九條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犯罪。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護舉報人,對舉報有功人員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國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全國性的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開展公益性禁毒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