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墻使用權的問題,只有全體分割的業主基於其所有權才能使用並受益,且該權利的行使必須經過分割的業主集體同意。
根據《物權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商品房的外墻屬於建築物的所有買受人,買受人(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其對所購房屋單元的專有權利,享有建築物的部分部位和附屬部位的區分所有權,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完善公共設施建設等利益。
首先,所有購房者都享有外墻的所有權。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中,外墻作為房屋結構的壹部分,是合同標的物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應與房屋整體交付。
事實上,建設部《住宅建築* *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 *部位包括內外墻和室外墻面。而且從外墻的使用和管理來看,外墻還是屬於* * *部分。這是因為維持建築物正常使用所必需的各種管線都是預先布置在墻體內的,如果單獨使用,不利於整個建築物的維護和管理。
信息產業部發布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以外的人需要使用部分異產毗連房屋的,應當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壹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規定“使用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管理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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