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高等學校應當鼓勵和支持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
《高等學校勤工儉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校外勤工儉學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政府或學校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和學生三方協商確定,並寫入就業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