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股”的本質是贈與關系。只要符合贈與的法律規定和公司法的規定,“幹股”就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3條第2款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獲得幹股的常見方式:
1,股權贈與
公司成立後,股東直接將部分或部分股份贈與他人,受贈人成為“幹股”股東。
2、股權激勵(無償或低價轉讓部分股權)
在壹些高科技、管理或其他企業中,大股東為了留住人才,將部分股份無償或以優惠價格轉讓給被激勵對象。
被激勵的對象往往是為企業做出巨大貢獻的技術、管理人才或其他核心人員,這樣股權激勵後,他們不僅與公司處於勞動關系,而且有望像老板壹樣獲得利潤分紅,吸引力更大。
但是股權激勵獲得的幹股的權利會受到壹定的限制,比如股權的轉讓、業績達到壹定標準、工作年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