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的轉學、休學和復學
二、審批依據
省教委頒發的《山東省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魯字(1992)第12號)。
三。批準程序
1,受理並審核當事人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2、符合條件的上報* *市教育局。
四。資格和申請材料
(1)資格:轉移:父母、戶籍轉移。退學:身體狀況不允許妳繼續在校學習。返校:身體狀況允許妳返校。
(2)需提供的材料:1,轉學:父母工作調動手續和學生本人戶籍遷移證明;接收學校出具的錄取證明和轉出學校出具的轉出證明。2.休學、復學: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患病、康復證明,學校出具的休學、復學證明。(1份以上材料)
動詞 (verb的縮寫)辦理時限
在3個法定工作日內完成手續。
不及物動詞收費依據和標準
免費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
第八條高中學生不得在縣內轉學。本省跨市縣轉學必須經轉出學校和學校註冊部門同意。學生憑家長轉學證明、戶籍轉學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市戶籍部門介紹信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市戶籍部門(市轉校)。從外省市到我省的,須持父母轉學證明、戶籍轉學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畢業考試成績證明(未實行統考的除外),到當地學籍部門辦理轉學手續。從我省到外省市的,按有關規定轉學。轉出和轉入的學生須報省級學籍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