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領取遺失物時,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不知道的,應及時發出認領通知。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將遺忘物據為己有,拒不交出的,將按侵占罪處罰。拒不交出他人財物的,應當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種罪行只有被告知才會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