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簽訂書面合同時,雙方對合同簽訂地點的約定是否不同。1.合同約定了簽訂地點,但與實際簽訂或者蓋章地點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約定的簽訂地點確定為合同簽訂地點。這體現了協議優先和當事人意思自治,也符合合同法的自願原則。2.本合同簽訂的地點為雙方在同壹地點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簽名或者蓋章不在同壹地點的,以最後簽訂合同的地點為準。
所謂“法律效力”,是指按手印對合同成立的效力,即當事人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在實際操作中,人們大多采用按手印、手寫簽名、蓋章等方法。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壹致。手印、簽名、印章的真實性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的前提。至於按下的手印的真實性,比如是否在醉酒、昏迷、脅迫狀態下形成,需要在民事訴訟中根據具體案情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後才能解決。合同在異地簽訂的,以最後壹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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