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壹個自由民主的聯邦制國家。
美國各州可以制定法律。
在聯邦體制內,州與聯邦政府的關系非常復雜。根據美國法律,州是主權實體。但美國南北戰爭和得克薩斯訴懷特案確立的規則是,州無權脫離聯邦;根據憲法,沒有外交權利。美國的聯邦法律在憲法授權的領域高於各州制定的不同法律,但聯邦政府的權力只能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所有沒有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都由州政府和人民自己保留。
壹般來說,國家事務的主導權完全掌握在州政府手中。這包括內部溝通;有關物業、工業、商業和公共設施的法律法規;州法律,如死刑;以及在本州的工作。許多州的法律在州與州之間非常相似。在其他壹些領域,州政府的管轄權與聯邦政府的重疊。
近年來,聯邦政府開始在醫療、教育、福利、交通、住房和城市發展等領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各州憲法與聯邦憲法基本壹致,除了壹些細節上的差異,包括人權和政府組織。在商業、金融、公共服務和福利機構中,州憲法通常比聯邦憲法更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