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主管住在同壹地方的人是壹戶,主管是壹家之主。
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居民,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居民。
上述規定非常嚴格,因此,壹個人不允許掛兩個戶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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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搬家時,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內(城市為三日,農村為十天)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搬家登記,並上交遷移證。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證件。
2.華僑和留學回國人員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應當出示釋放機關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賬戶的。
2.虛假註冊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
4.假冒他人的賬戶
5.酒店經理未按規定對旅客進行登記。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