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富(2001)128號
2001年6月8日
省衛生廳:
妳廳《關於請調整我省醫學院校畢業生實習收費的函》收悉。省物價局、省衛生廳《關於整頓醫學院校畢業生實習收費的通知》[湘價費字(1995)第217號]實施以來,對保障醫學院校畢業實習工作正常進行,規範實習單位收費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由於醫學院校畢業生實習單位醫務人員技術服務價值增加,臨床材料和試劑消耗成本增加,原核定的收費標準已不適應醫學院校畢業生的實際。經研究,同意調整醫學院校畢業生實習收費標準。現就有關事宜答復如下:
1.接受醫學院校畢業生實習的單位(醫學院校附屬醫院除外),可按以下標準向畢業生工作所在院校收取實習費用:本科生每生50元,專科生每生40元,專科生每生30元。實習費用由事業單位壹次性支付給實習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