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公司經營中的籌資行為,降低資金成本,降低籌資風險,提高資金運作效率,根據有關規範,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籌資活動。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融資是指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股權資本融資由公司所有者投資,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債務資金融資是指公司以負債形式借入和償還的資金,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和其他籌資方式。第四條募集資金的原則是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2.統壹籌資、分級使用的原則;3.綜合平衡、降低成本的原則;4.適度負債原則與風險防範。第五條公司財務部負責資金的籌集、管理、協調和監督。第二章股權融資第六條股權融資通過吸收直接投資和發行股票的方式獲得。1.吸收直接投資是指壹家公司以協議形式吸收其他企業和個人投資的方式。2.發行股票籌資是指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方式。第七條公司吸收直接投資的程序。吸收直接投資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2.與投資者簽訂投資協議,約定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投資日期以及投資收益和風險的分擔。3.財務部負責監督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和實物資產評估情況,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手續,公司據此向投資者出具出資報告書。4.財務部收到投資款後應及時建立股東名冊。5.財務部門負責工商變更登記和章程修改。第八條投資吸收不得吸收投資者現有擔保權益和租賃資產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