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條款概述如下: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禁止在人口密集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第八十二條規定,禁止在人口密集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