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原則上是有效的。
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查獲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雖然距離妳6月4日發生交通事故,7月22日作出責任認定已經壹個多月了,但是還有時間扣鑒定嗎?即使交管部門確實超時制作了責任書,違反了相關程序規定,但對責任書的效力沒有影響。
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的事故認定書也不再作為鑒定結論,只是壹種常見的證據。如果妳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交管部門的認定有誤,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也可以根據妳提供的證據重新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