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不需要履行。但是,由於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從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不具備合同效力的基本要件;
2、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如果只是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那就是可以撤銷的合同;
3.沒有教學合同自成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4.無效合同的確認權由民事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八百七十五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專利實施的後續改進和技術秘密使用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壹方無權分享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受到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