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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電動三輪車政策

2021年7月12日前購買的非法電動三輪、四輪車,給予過渡期,過渡期至2023年2月312日結束;過渡期在道路上行駛時,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違反交通法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過渡期後(2024年6月5438+10月1),非法電動三輪、四輪車不得上路行駛,不得在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停放。如果違規行駛或在道路上停車,執法部門將依法查處。

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需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號牌後,方可上路行駛。沒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人不能繼續駕駛車輛,無論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是否違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並告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可以簽發來華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壹條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認真檢查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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