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有壹部電影,劇情大致是這樣的。村民萬某與村長因鎖發生爭吵。村長用腳踢了萬某的身體幾下,萬某受傷。經過壹段時間的治療,他還是沒有好起來。萬某的妻子邱菊與村長商量無果,於是到鄉上,村裏的李公安出面幹預,要求村長付給萬某200元錢。村長很不服氣,給了邱菊壹些錢,還說了氣話。邱菊不服,再次起訴該縣。縣公安局讓她寫訴狀,邱菊花錢找人寫訴狀,公安局受理了。過了幾天,處理意見送達,給邱菊的通知由村長轉交。縣裏的處理意見和村裏基本壹致,村長還沒給邱菊壹個說法。秋菊仍不服,再次起訴該市。市公安局復議,維持縣公安局的處理意見。秋菊還是沒有得到她想要的。於是我問了律師,律師說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秋菊與吳先生簽訂了代理合同。開庭時,她才知道和她壹起出庭的不是村長,而是市公安局的嚴局長。雖然邱菊不同意,但審判還是進行了。壹審判決維持了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吳律師告訴邱菊,如果官司輸了,還可以上訴。秋菊委托他繼續做自己的經紀人。二審法院受理上訴後,認為本案超出壹般民事糾紛的範圍。因為拍片結果證明萬肋骨骨折,已經構成輕傷。於是秋菊的孩子滿月那天,全村人圍在壹起喝酒,村長被警車帶走了。秋菊被呼嘯的警笛聲迷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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