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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審判制度的特點可以概括為陪審團審判。陪審團制度的特點是分享權力和裁決事實。陪審團行使查明事實的權利,對案件作出事實裁決,法官行使適用法律的權利。法官不應輕易推翻陪審團做出的事實認定。

美國司法審判制度的特點可以用壹句話來概括,陪審團審判;陪審團制度的特點是權力的分享和對事實的裁決。陪審團行使事實認定權,對案件作出判斷,而法官行使適用法律權。法官不能簡單地否定陪審團已經做出的裁決。

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職權只是對上訴案件進行法律審查,而不是事實審查。在基層法院的審判中,檢察官和律師是主角;陪審團審查表演,決定訴訟當事人的命運;法官充當裁判、司儀、量刑官,提供現場法律指導。

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權力只是進行法律審查或法律審查,而不是事實審查。在基層法院的審判中,公訴人和律師是主角,陪審團的裁決決定了當事人的命運;而法官是裁判、司儀、量刑官、現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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