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權”是指壹個國家的國民在外國不受東道國的管轄,如同在本國境內壹樣。根據國際法和外交慣例,只有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代表才能享受這壹特權。保護美軍士兵的“治外法權”是在美國征兵難的現狀下吸引民眾參軍的籌碼之壹,這導致美軍在海外的軍事行動更加肆無忌憚——駐紮海外的美軍有時會犯下強奸、濫殺平民等罪行,但很少受到嚴懲。比如美軍士兵淹死伊拉克平民,被判軍事監禁僅6個月。
第二,美國國內相關法律規定,對美軍海外犯罪的管轄權專屬美國國內法院。
事實上,幾乎從未發生過美國士兵被他國法律審判的事件。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駐伊美軍士兵在哈迪塞鎮殺害了24名平民。肇事者在美國軍事法庭受審,其中7人無罪釋放,1人被判90天監禁,但最終沒有被執行死刑。
第三,被美國“誤炸”死傷的他國平民幾乎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雖然美國軍方多次為此類事件道歉,但很少進行實際賠償。五角大樓為每名在“戰鬥”中因美國和聯軍的行動而悲慘死亡的伊拉克平民提供了最高2500美元的價格——這是壹名美國士兵傷亡撫恤金和保險的壹小部分。
明碼標價,顯然美國對無辜的外國平民和美國士兵的生命價值有如此大的差別。這也暴露了美國在所謂“人權”問題上的雙重標準——只區分對象是不是美國公民。在這個世界上,誰來保護戰爭中絕對弱小的平民群體?誰來為造成死亡的這麽多人的親屬伸張正義?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