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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動戰爭造成多國平民大量死亡,誰該負責?

在海外造成眾多無辜平民傷亡的美軍相關人員並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罪魁禍首壹直逍遙法外。1.美國通過與相關國家簽署雙邊條約,使美軍能夠享有“治外法權”。

“治外法權”是指壹個國家的國民在外國不受東道國的管轄,如同在本國境內壹樣。根據國際法和外交慣例,只有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代表才能享受這壹特權。保護美軍士兵的“治外法權”是在美國征兵難的現狀下吸引民眾參軍的籌碼之壹,這導致美軍在海外的軍事行動更加肆無忌憚——駐紮海外的美軍有時會犯下強奸、濫殺平民等罪行,但很少受到嚴懲。比如美軍士兵淹死伊拉克平民,被判軍事監禁僅6個月。

第二,美國國內相關法律規定,對美軍海外犯罪的管轄權專屬美國國內法院。

事實上,幾乎從未發生過美國士兵被他國法律審判的事件。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駐伊美軍士兵在哈迪塞鎮殺害了24名平民。肇事者在美國軍事法庭受審,其中7人無罪釋放,1人被判90天監禁,但最終沒有被執行死刑。

第三,被美國“誤炸”死傷的他國平民幾乎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雖然美國軍方多次為此類事件道歉,但很少進行實際賠償。五角大樓為每名在“戰鬥”中因美國和聯軍的行動而悲慘死亡的伊拉克平民提供了最高2500美元的價格——這是壹名美國士兵傷亡撫恤金和保險的壹小部分。

明碼標價,顯然美國對無辜的外國平民和美國士兵的生命價值有如此大的差別。這也暴露了美國在所謂“人權”問題上的雙重標準——只區分對象是不是美國公民。在這個世界上,誰來保護戰爭中絕對弱小的平民群體?誰來為造成死亡的這麽多人的親屬伸張正義?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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