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件事實:原告在砸槍時受傷(玩具槍中使用了少量密封在壹張紙上的火藥,產生輕微爆炸)。
3.前置程序:原告依據第八條要求賠償。根據第12條第4款,法院批準了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更明確陳述的動議。修改後的起訴書指出,被告的不作為導致大炮提前爆炸,導致原告受傷。被告人的行為是,明知砸槍可能承受不了冰壺的壓力,仍以這種方式制造、銷售砸槍。被告再次提出反對訴訟的動議,指出原告沒有提出具體過失。法院準許並駁回了起訴。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訴。
4.爭議:請求權的必要條件。
5.法院觀點:壹份簡短的申訴書應表明申請人有權獲得賠償,第8條第1款第2項。
6.原告抗辯:原告的請求清楚地表明,生產廠家在制造和銷售過程中的疏忽導致了粉碎槍在卷曲時發生爆炸。這份聲明足以說明原告有權獲得賠償。
7.被告答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保修責任的起訴要件,也不符合虛假表示、不合理使用材料或檢測缺陷的起訴要件。因此,這份起訴書不符合提出索賠的要求。
8.主要理由:第壹,原告不需要提交證據。關於聲稱過失的更多信息將由證據本身決定。第二,附錄中的表9用於證明陳述的簡明性,但只能說明被告駕駛車輛撞向原告時存在過失。第三,如果被告需要進壹步的辯護材料,可以使用第三十三條中的詢問。
PS:這應該是壹個案件的案情摘要。很多細節不太清楚,只能大概翻譯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