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活水是生活在水流動區域的上下遊人民和水兩岸人民共同擁有的財富。為了協調水流上下遊和兩岸人民的關系,有必要在物權法中規定使用天然活水。關於天然自來水的使用,特別法有規定的,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我國水法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中國實行跨行政區域河流水資源分配制度。國家根據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制定水資源長期供需規劃。從我國《水法》的規定來看,跨行政區域使用天然自來水應當遵循政府的行政劃撥。但是,使用不跨行政區域的天然自來水,應當適用《物權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自然流水的使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比如壹個山谷裏的壹條小溪從上到下流經兩個自然村,兩個村的村民都依賴這條小溪進行生產和生活。在旱季,上遊供水量減少,上遊村莊的村民對水的需求增加。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要考慮下遊村莊村民的用水需求。上遊村莊的村民無法築壩攔水。其次,“自然流水的排放要尊重自然流向。”這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壹是低窪權利人擔水、過水的義務,從高地自然流出的水,低窪權利人不得阻礙。第二,水流的所有者改變水流的界限或寬度,他不得隨意改變水流的方向或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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