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擔保法禁止絕對質押合同(也稱流動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我國《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因此,抵押合同中的排他性條款不受法律保護,銀行無權按照約定取得抵押財產的所有權和房地產的使用權。
3)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公司雖與某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因此,該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