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民代表大會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批準,文化和旅遊部確定並公布。按照文化部規劃的“國家+省+市+縣”四級保護體系,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並逐步擴展到市/縣。
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在各族人民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在多年的保護工作中,根據項目的不同屬性,形成了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民間藝術、傳統體育、傳統藝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藥、民俗風情十大類。
擴展數據: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8年以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在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規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黨中央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日益重視和新時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形勢的發展,《暫行辦法》與有關法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實際不相適應,需要全面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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