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夏天,費樂隊球員張忠恒在淮安足球八人制足球賽比賽過程中,與新聞對方球隊隊員葛大勇發生肢體接觸。張忠恒倒地受傷,被隊友送往醫院。意外也有其必然因素。樂飛球員張忠恒在比賽前沒有按要求戴護腿。後來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了多次接觸,但分歧太大,沒有達成壹致。樂飛球員張忠恒的父親到文光新聞球員葛大勇家中要求賠償2萬元,葛大勇明確表示不能接受。2010結束,樂飛球員張忠恒將文光新聞球員葛大勇告上法庭。張忠恒要求葛大勇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7萬余元,他願意承擔50%的責任。但可以看出,張中恒在本案中最關鍵的問題是,張中恒實際上是與其所在單位串通開了5個月的工資證明,以達到多拿賠償金的目的。不知道是張中恒的代理律師讓他去單位開具,還是張中恒有自己的想法,不得而知。訴訟過程中,葛大勇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到張忠恒所在單位江蘇淮陰船閘管理所,發現其並未停發工資。暫且不論錢的多少,這樣的行為是被鄙視的。他的行為給人的感覺就是在做假證滿足自己的欲望。張忠恒的單位不知道為什麽會幫他開這樣的證明。他自己單位員工的工資不是單位發的嗎?張中恒的代理律師,江蘇律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德福、李德成在提交證據之前,對證據的真實性是明知的?而且證據是第二次開庭時出具的,屬於補充證據。本案新聞團隊成員葛大勇已提起上訴,期待二審判決。
在壹項人人熱愛的運動中發生意外後,受傷的壹方會不擇手段達到目的。這種行為令人不寒而栗,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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