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增加了刑事訴訟制度,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在原審法院下級法院重新起訴的,下級法院應當將情況報告原審二審法院,原審二審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將案件移送原審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審理。繞了壹圈,但從佘祥林案的審理過程來看很清楚。中院壹審判佘祥林有罪時,佘祥林向高院提出二審上訴。高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他發回重審。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在中級人民法院下屬基層法院再次起訴。基層法院認定他有罪,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訴。然而,上訴法院是認定他有罪的中級人民法院。中院通過將壹審委托給轄區基層法院的方式,授予自己終審權,從而規避了高院的二審。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再次發生,出臺了上述司法解釋。
各類反殺人案件都是為了在司法過程中重新把握正當防衛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