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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因勞動合同內容與事實不符,最終未簽合同,公司可以仲裁嗎?

首先,妳當然可以申請仲裁。只要妳能證明妳和公司是勞動關系,就算沒有公司蓋章的合同也是可以的。

但是我不太明白。申請仲裁主要想主張什麽樣的權利?

如果妳想追回公司欠妳的可報銷費用,那麽只要妳證件齊全,妳的村註肯定會得到仲裁支持。

至於剩下的,因為公司沒有和妳簽訂書面合同,妳只能要求賠償11個月的工資(2008年2月以後,11個月給妳雙倍工資)。不能因為自己離職就要求經濟補償。

因為妳和所謂的B公司的合同從來沒有訂立過,如果妳申請仲裁,對方應該是妳2007年加入的A公司。

另外,回答妳關於薪資的部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很清楚,如果要計算報酬的話,所謂的“工資”部分包括了資金、津貼等所有的“貨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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