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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飲酒致死有關的法律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飲酒致死的法律規定沒有具體規定,但對責任劃分有相關規定,如下:* *具有強迫飲酒或者惡意勸酒的行為,與損害後果有直接因果關系,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六條受害人自願參加某種有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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