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