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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合同法中的“重大誤解”?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張雙方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較為常見,尤其是在簽訂買賣合同等交易活動中。我們可以參考以下幾個方面來識別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1。重大誤解應當是由於誤解人自身的粗心大意、缺乏經驗或缺乏信息造成的,是受害方的過錯,而不是欺詐、脅迫或占合同對方的便宜。第二,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當是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也就是說,合同雙方的意思是不壹致的。三、有重大誤解的合同可以直接影響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的履行會使被誤解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不能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四、重大誤解導致合同解除的,應當是由於誤解導致合同的簽訂。如果沒有誤解,雖然訂立了合同,但雙方不會訂立合同或合同條件會發生重大變化。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四十七條,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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