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際沖突法的客體是壹個國家不同地區不同民法之間的沖突,而國際私法的客體是國家之間的沖突。因為調整的對象不同,所以是不同的法律部門。沖突規範沒有直接規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性質的涉外法律關系應適用什麽法律規範,不能直接成為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標準,所以它只是起到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間接作用。
由於沖突規範是壹種法律適用規範,它只是表明如何對某壹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律,因此它不同於可以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性規範。區際沖突法是指解決同壹主權國家內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區之間民商事沖突的準據法。區際沖突法本質上是多法域國家國內法的沖突解決方法,不同於國際私法解決國家間的法律沖突。
區域沖突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
1,區際沖突法實際上是解決壹個國家內部地區之間民商事法律規範沖突的法律規範,因此其淵源只能是國內法;
2.區際沖突規範調整國內法律關系,不受國際因素影響;
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時不適用或適用範圍較窄,但在解決國際法律沖突時適用範圍較廣;
4.至於沖突範圍的結構,則是沖突規範的構成,兩者都是由範圍和屬構成的,在這壹點上兩者沒有區別。